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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枪杀市长:解析我国枪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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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对枪支管理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大量规范性文件,不断改进和完善枪支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了对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在保障公共安全、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方面收效明显。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枪支管理工作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攀枝花市发生的局长非法枪杀市领导事件,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重公务、轻民间的用枪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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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枪支管理法》为总领,以《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射击支配置办法》、《射击竞技体育支管理办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补充的统一的枪支管理法律制度,但是作为枪支管理根本大法的《枪支管理法》却只有短短的 50 条,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亟需予以健全配套和细化、完善。


从目前的枪支管理法律体系看,明显存在着注重公务用枪管理,忽视民用枪支管理的问题,即公务用枪管理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较多,民用枪支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如民用猎、麻醉注射枪管理方面无任何具体的管理法规。



规范公务用枪、重视民用枪支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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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继续规范公务用枪管理。《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仅规定了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范围、枪支品种和配备数量,对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方面均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借鉴《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对公务用枪管理进行细化,特别是枪支的配备程序、存放条件、保管要求、持枪证件的办理、枪支使用的原则、程序、条件以及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领导责任) 等要进行全面的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务用枪管理法律。


尤其要避免枪支管理责任随着形势的不同而畸轻畸重,使所有接触枪支的人员都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


其次,在完善公务用枪管理的同时,加大民用枪支的立法力度。改变传统上一直以剥夺或限制民众持有枪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观点,适当扩大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配置种类,从促进射击运动发展、保障公民使用枪支从事生产、生活的权利、满足公民娱乐需求的角度,制定出台《射击支管理法》、《民用猎管理法》、《营业性射击场枪支管理办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并要针对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在立法层面完成从“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的管理论向“行政法既关注行政权的实施、关注行政效率、行政权威,又关注的保障和实现”的平衡论的过渡。


民用猎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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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猎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依法配置的枪支;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依法配置的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以及山区、林区需要打猎、护林、护秋依法配置的枪支; 飞机场用以驱赶鸟类的枪支等。建国 60 余年来我国已大大缩小了民用猎的配置范围,普通公民无权基于自卫和射击娱乐而持有枪支。


在民用猎的管理上,应当更加重视与行政管理权的平衡,使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准予配置民用猎的人员,必须是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常年在当地居住生活,有责任能力,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并经公安机关培训,能熟练掌握枪支使用要领,自觉遵守枪支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对于年满 14 周岁,需要靠打猎来维持生计的特殊情况,应当予以许可。


虽在配枪范围,但存在民间、地界、林界、水利、草场等纠纷,。各地根据当地禁猎期和社会治安情况,可适时对枪弹进行集中保管。凡依法配置的民用枪支弹药,不得携带出指定区域,严禁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各地公安机关对民用枪弹使用、管理要逐级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对配枪单位、持枪人实行年审制度。对违反规定超范围配枪、违法发放枪支管理证件以及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周慧《枪支管理立法问题初探》《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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