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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经济评论|让新市民、青年人更好“筑巢”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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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是民生要务。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4个方面提出15条“硬核”措施,聚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并提出“十四五”时期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的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青年人是城市的未来和希望,城市发展得好,最终要靠吸引青年人、吸引人才。2020年底,山东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3.05%,比2015年提高6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增加,大城市中新市民、青年人“租不到”“租不起”“租不好”的现实困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实现“住有所居”的关键。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国办意见印发以后,已有成都、厦门、杭州、武汉、珠海等城市和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对本地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完善,并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发展规划。

山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自2019年开始,积极争取济南、青岛2市列入国家试点,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台试点政策33项,筹集房源1.8万余套。2021年,全省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7.49万套(间),提前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又推出“一揽子”新政策,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实施意见》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山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支持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山东还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限制,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能够有效满足新市民、青年人过渡阶段的租住需求。而在此前,各地会根据当地情况设置最低收入标准,受限于收入申请标准,不少新市民和青年人很难申请。

对于山东来说,济南、青岛是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近年来,两市的试点探索取得初步成效。近期,青岛印发实施了全省首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济南也即将正式上线“泉城安居——新市民租赁住房服务平台”,为新市民提供全流程的线上租房服务。下一步,两市还将以实现职住平衡为目标,通过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其他14市,山东因城施策,分为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两个类别,科学确定发展方式、目标规模和实现路径,尽可能更好地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山东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未来,更多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成为新市民、青年人在城市奋斗的新起点。同时,留得住年轻人口的城市,也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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