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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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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规定的通知》(内建金[2015]446号)的规定,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欠缴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我中心有权采取终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贷款本息或上调利率至商业银行贷款水平的措施。

经我中心电话、短信多次通知,下列贷后欠缴人员仍未办理补缴业务或提前还清贷款业务。请下列人员于2021 年 11 月30日前到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受理部办理相关业务,到期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于2021年12月上浮其贷款利率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水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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