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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出租房空气质量应达标 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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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提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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