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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代替“拆迁”!北京发布重磅消息: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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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 29日。这预示着,未来“搬迁”将替代“拆迁”登上历史舞台,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也将被废止。

根据《办法》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任意一种。另一边,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如果选择房屋安置,区人民政府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按照安居优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安置房源具体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安置房源一般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采取期房安置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公式按照一下计算: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宅基地面积认定,《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权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件但有宅基地批准文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件和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应当结合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经公示 10 日且无异议后,出具证明,报乡镇(街道)审核后认定。

关于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将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其中,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为,对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67 平方米;对认定为 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予以货币补偿。

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因素形成一户多宅的,每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前款规定的补偿控制标准确定后相加计算,合计为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对于合计后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予以货币补偿。在确定每宅宅基地面积时,遇有 1982 年(含)之前的,可按照原面积参与相加计算。

随后,《办法》中还对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补助和奖励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做出了细则规定,表示“对于利用自有房屋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或者依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符合政策引导方向产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首先,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明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随后,也对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进行规划,应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权属情况予以认定。

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非住宅房屋,乡镇(街道)应当查明土地来源、使用现状和符合规划情况,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公示 10 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认定;属于乡镇(街道)使用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

最后,关于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法》中表示“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应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应按重置成新价确定。”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表示,“政策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更大保障。从“拆迁”到“搬迁”,其背后的主动权发生了重要变化。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于此类农民的搬迁权益给予保障,有助于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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